市土资执字〔2011〕542号
为坚决打击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和坚决制止个别工商户以各种名义圈占土地,大规模租赁农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监管,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利益,稳步扎实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禁工商企业租赁农地后擅自改变用途进行非农建设的紧急通知》精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依法使用土地,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和单位应尽的义务,应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规,树立土地法制观念,合法用地,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
二、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借用“租赁”、“合作开发”、“作价入股”、“承包经营权流转”农业用地之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建设的行为;
三、严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凡有下列情形的均属违法违规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
(一)未经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通过承租、承包、联营、合作等以租代征方式使用集体农用地从事非农业建设行为;
(二)擅自使用宅基地及集体土地以联营合作等名义建设“小产权房”行为;
(三)未经合法批准,通过买卖、租赁、联营合作、入股等方式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四)未经合法批准,以“建设新农村”、“建设文明生态村”等名义占用农村集体农用地进行商业开发的行为;
(五)私自转让、倒卖宅基地的行为;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私分宅基地的行为;
(七)以兴建农庄、观光农业等为由,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从事非农建设的行为;
(八)其他违法违规占地行为。
四、凡在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上施工建设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工停建,听候处理。如继续抢、修、强建的,将予以强制拆除。
五、非法占用或租赁农地后擅自改变用途进行非农建设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非法占用毁坏农用地罪、非法倒卖转让土地罪及非法批地罪的,将立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36。
特此通告。
海口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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