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措施的函

时间:2011-11-26 16:50:00      阅读:67861 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函〔2011〕138号
国土资源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措施的函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诲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支持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结合海南实际,我部研究制定了有关措施,现函告如下,
一、做好国际旅游岛建设的用地保障
    (一)发挥国土规划的统筹和引导作用。支持海南省开展国土规划编制实施,统筹国际旅游岛建设与土地利用、城乡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保护、国土综合整治等,加强相关规划的协调街接,充分发挥国土地规划的统筹和引导作用。按照科学规划、集中布局、集约用地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囯家级开发区,文持开发程度高、用地效益好的国象级和级重点开发区増容扩区。
(二)完善土地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和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优先保障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民生工程、旅游等特色优势产业用地,保障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的重大项目必要用地。支持海南开展土地利用总体划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试点,支持海口市在不突破规划约束性指标的前提下,根据需要探索调整建设用地的结构、布局和时序。
(三)加快重点项目用地审批。对海南省报国务院审批的重点项目用地,加快用地预审和土地征收与农用地转用审批。推进土地审批制度改革,每年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建设用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批次;对国家重点项目,除现行规定外,因季节原因有工期要求急需开工的工程,可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对突发重大灾害抢险救灾先行使用的临时用地,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使用结束后应及时补办用地手续。
(四)规范发展高尔夫旅游项目。指导海南省制定实施高尔夫球场用地审批管理措施,研究编制实施高尔夫球场建设专项规划,规范建设高尔夫旅游项目。支持海南按照全国高尔夫球场清理整治工作的统一要求,妥善处理高尔夫项目历史遗留用地问题,对符合土地规划、城乡规划和高尔夫专项规划的未批已建高尔夫球场项目,在依法严肃查处后,按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五)实行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促迸产亚升级的供地政策。支持海南省按照海南国际旅游岛发展规划纲要和相关专项规划,实施“大企业进入、大项目带动“战略,对原土地使用者利用已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兴办新兴产业、高科技创意产业、高附加值农产品加工、清洁能源项目等产业的,可以协议出让、作价出资、租赁等方式供地。
二、积极稳妥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六)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支持海南省按同地同价原则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定期更新并严格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建立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确保征地补偿费及时到位;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杜会保障体系,提高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探索留地安置,留用的建设用地面积按征收土地的一定比例确定,可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或征收为国有,由农材集体经济组织安排长久使用,确保失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
(七)规范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将海南省作为土地权利立法试点,在海口、三亚、陵水等市县开展全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细化土地权利种类,明晰集体土地产权,保护权益,丰富权能,逐步实现集体土地权益。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规摸范围外,符合各类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定改革方案并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采取出让、转让、租赁、承包、联菅合作、作价出资 (入股)等方式开发经营。
(八)探索新能源产业和旅游业等用地差别化、精细化管理。支持海南省推进旅游业用地差别化、精细化管理。对符合国际旅游建设发展规划纲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主题公园等旅游项目用地,根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可区分为建设用地、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进行分类管理。探索水面用地管理新方式。对利用石漠地、沙地、石砾地等未利用地,发展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项目的,需转为建设用地的部分,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不改变原有利用类型的部分,可由用地单位提出土地利用限制条件,与涉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协商补偿,或以多种方式有偿使用
(九)加强围填海造地和海岛地籍管理。支持海南省探索建立用海管理与用地管理相衔接的机制,依法依规开展围填海造地,有序开发利用海洋和滩涂资源。支持海南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协调开展西沙群岛和无居民海岛土地确权登记与地籍管理工作。
    三、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和农村土地整治
    (十)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支持海南省建立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健会土地利用效率评价指标。根据产业特点,依法合理确定出让年限和土地出让金支付方式,建立完善建设用地退出机制。支持海南省探索土地储备新模式,通过收储闲置土地、整合国有企业存量土地、盘活市县及企业难以开发的土地,做大做强省级土地储备。
     (十一)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支持海南省继续应用国务院有关政策,在核查确认基础上对原闲置地加快处置。对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出让的土地尚未开发或尚未完成城市用地功能分区规划、未确定规划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的建设用地,收回土地使用权;对通过各种方式引进投资者但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要在第二次土地调查基础上进行清理,收回土地开发权,支持海口市等有条件的地方,按科学编制规划、严格界定产权、明晰权利义务的要求,开展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试点,工作方案经部批准后,优化用地布局,盘活存量土地。对海口市2010年前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突破规划确定的城市用地总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等条件下,可对建设用地位置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方案经海南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十二)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整治。积极推进现代农业基地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将海南热带现代农业基地土地整治项目列入国家土地整治规划。加大土地整治资金投入,专项用于耕地开发。指导开展海口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将琼海市万泉河流域、大广坝灌区、红岭水库灌区、南繁育制种基地等土地整治项目争取列入中央支持的土地整治示范建设范围。支持海南省在严格控制试点范围和周转指标规模、切实维护农民会法权益的前提下,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钧试点。 
四、加強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
(十三)加大基础地质工作投入。建立部省地质勘查合作机制,统一部署海南省重点成矿区带地质找矿和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安排的地质找矿专项资金在海南省的投入力度,支持海南省完成海南岛1:5万区域地质调查、航空磁测、重力测量、矿产远景调查和周边浅海1:25万综合地质调查以及海南石碌铁钴铜矿区及其外围、海南岛东海岸近岸海域锆钛砂矿等重要矿产勘查工作。支持海南省在部的统筹和指导下,加强油气勘查开发监督管理,支持石油公司加大勘查开发投资,提髙油气资源保障能力。
          (十四)推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支持海南省加大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力度,开展石碌矿区资源开发整合,对贫矿、难选冶矿的综合利用给予资金和技术支持,支持开展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和绿色矿山建设。
五、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
  (十五) 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将琼中低山丘陵区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支持建立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和应急救缓四大体系。支持开展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中予以适当倾斜。支持海南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建设。
(十六) 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加快实施部省合作“海南国际旅游岛地质环境保障工程”,将海南岛纳入沿海重要经济区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部署,“十二五”期间,重点完成区域地壳稳定性、城市地质、旅游地质、地下水、地面沉降、海岸侵蚀筹方面的调查评价,支持琼北盆地地下水和地面沉降监测网建设。继续在重点地质遗迹保护项目、重要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上给予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进一步巩固滨海砂矿区、石碌铁矿区治理恢复成果,推广矿—地—林发展与管理模式。指导海南省进一步规范地热、矿泉水开发秩序。
六、加强国土资源基础保障和执法能力建设
(十七)加强国土资源基础工作。加大对海南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实施国土资源“一张图”工程,提升国土资源管理信息化水平。支持海南省大力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提升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水平。
(十八)加强国土资源执法能力建设。支持海南省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设备配置、省级在线监控指挥中心等建设,提高囯土资源综合执法水平。支持海南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基层国土资源所硬件标准化建设。
(十九)加强国土资源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干部培训和部省干部互派交流机制,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对市、县、乡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进行业务知识轮训,每年接收海南省国土资源系统干部到部挂职锻炼。
(二十)建立部省联络协调机制。国土资源部与海南省人民政府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共商落实上述各项措施重大事宜,并加强对海南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指导,促进国际旅游岛建设顺利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0一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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