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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7 11:23:00      阅读:66660 次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行政复议案件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  陈文锋、李亚雄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闲置、无偿收回、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从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案

看闲置土地处置的程序和规则

【案情简介】

20101020,海南省人民政府与上海惠普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及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在海南信息化建设、信息产业发展等领域开展合作,支持科力公司为该项目提供条件和场所并建造配套设施。随后,海南省人民政府成立清水湾国际信息产业园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含清水湾片区和海棠湾片区),统一领导园区项目建设。2011 122日,科力公司下属项目公司三亚惠科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惠科公司)与三亚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竞买的61亩项目用地,合同约定惠科公司应于201262前开工、201462前竣工。20121016,惠科公司申报项目建筑设计方案,201321三亚市海棠湾管委会回函要求修改。201348,三亚市政府向惠科公司颁发《土地房屋权证》。20131010,园区建设领导小组成立“推进清水湾国际信息产业园区建设专项工作组”,负责园区治理工作,推进园区建设。2014811,三亚市国土局向惠科公司发出《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涉案土地为闲置土地。同月,惠科公司再次申报设计方案,未获批。201493,三亚市国土局召开听证会,听取惠科公司对土地闲置认定及处置的意见。20141017,三亚市国土局经三亚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三土环资察[2014]482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决定无偿收回涉案土地使用权。

【调查与处理】

    惠科公司不服三亚市国土局三土环资察[2014]482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以三亚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书。海南省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涉案土地闲置尚未超过2年时间,且无偿收回该土地不利用园区整体建设,遂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依法撤销三土环资察[2014]482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法律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土地闲置调查、认定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权利人协商解决。不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经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其名义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机关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2、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闲置土地处置程序包括:闲置土地调查及通知→闲置土地认定及通知→告知土地权利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报经有关批准机关批准→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及通知。本案,三亚市国土局闲置土地处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3、依据《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有确定的起讫时间的,可以扣除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时间,扣除后仍符合闲置土地条件的,可以认定为非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本案惠科公司认为,三亚市人民政府迟延颁发土地证以及惠科公司申报设计方案未获批,都属于政府原因造成动工开发迟延。对此,海南省行政复议决定认为,惠科公司第一次申报设计方案未获批期间不应计入土地闲置时间,由此计算涉案土地闲置尚未超过两年,不符合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4、通常情况下,闲置土地处置以宗地为基本单位。但是,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涉案土地是“海南清水湾国际信息产业园区”的组成部分,不宜将其与园区整体建设割裂开。为此,海南省行政复议决定认为,三亚市人民政府未充分考虑影响涉案土地及时开发建设的各种因素,不利于园区整体开发建设,处理不当。

【典型意义】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对于闲置土地,国家和各省均出台相关规定予以处置。本案即是海南省处置闲置土地过程中一起典型案例。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支持政府闲置土地认定。本案惠科公司提出多项事由,认为涉案土地不属于闲置土地,即使属于闲置土地也是由政府原因造成的。对此,行政复议决定坚持认为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认定动工开发时间,进而认定涉案土地属于闲置土地,有力支持了政府部门土地闲置调查和认定工作。二是监督政府依法处置闲置土地。土地闲置的原因往往既有土地权利人自身原因,也有政府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明确规定,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时间应当扣除,行政复议决定正是以此为由认定涉案土地闲置尚未超过两年、不符合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即使涉案土地闲置即将满两年,也坚决依法撤销错误的处置决定,监督政府依法处置闲置土地。三是督促土地权利人及时开发土地。虽然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但是根据行政复议决定计算的方法,涉案土地闲置时间即将满两年。为此,土地权利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多次与三亚市政府及省政府沟通,按照园区领导小组及专项工作组的意见积极整改,招商引资,加快园区建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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